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5-17 点击数:

 

 

  重庆三峡学院文件

 

三峡学院文〔201748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

印发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重庆三峡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三峡学院   

2017319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三峡学院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类资金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采购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的各类仪器设备(软件)、图书、家具及装具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各类资金,是指所有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仪器设备(软件)、图书、家具及装具等。不包括消耗品、实验材料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校内提出物资设备采购申请的部门、二级学院等。

第四条 学校是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的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采管分离、监督全程参与的工作原则,实行论证、采购、验收、监督四环节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主要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验收与账务、采购监督、责任与纪律等。

第二章 采购预算

第八条 学校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需对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预算、需求时间、预期绩效等内容进行论证,再全面、详细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使用单位需提交调整申请。调整后的预算依照预算流程重新审批和采购申报。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授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零星采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非政府采购(零星采购)由学校自行采购。一般情况下,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零星采购;对特殊项目,经授权后使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协议竞价、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邀请招标、定点协议、现场采购、单一来源、跟标采购、网上采购(指互联网上)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获批预算项目的采购方式,并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批。

(一)凡采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从其重庆市政府采购之规定。

(二)凡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虽然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但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采购。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限额标准规定如下:

1.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3.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低于30万元的项目,应当采用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

(三)凡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1.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采购方式的确定,根据本条第(二)款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的标准同样确定。

2.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低于2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协议竞价、邀请招标、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网上采购(指互联网上)、定点协议、现场采购、跟标采购等采购方式。

(四)预算低于1万元的采购项目,实施零星采购。采购方式主要采用现场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网上采购(指互联网上)、跟标采购等。但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的特别标注的市级协议供货品目,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协议采购。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评审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协议竞价是指在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实施的竞价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规定的协议供货商品目录。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如项目具有特殊性(如保密、急需或者高度专业性的项目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中心实施的询价采购方式, 适用于采购人组织的分散采购询价项目,或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询价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定点协议采购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的采购方式。主要适合于学校办公用品(耗材)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现场采购是指在商场(商店)、仪器设备展示会等,或工作应急现场进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或有特殊、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三条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等,按照历史最优采购标准,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情况紧急;

(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三)跟标采购日期与被跟标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日期间隔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四)跟标采购项目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启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购申请:使用单位需向主管职能部门提交《物资设备采购申报表》。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论证材料:大型精密设备(10万元以上单台、20万元以上批量)应提供项目论证报告;5万元以上软件项目应提供论证报告。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论证报告。

(三)技术指标:所提供的参数不应含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若推荐品牌则须3个以上(含)。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确认采购方式。属政府采购的项目,负责向重庆市财政局申请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实施采购。属非政府采购的项目,根据《物资设备采购申报表》执行零星采购;特殊情况,经授权后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1. 编制招标文件;

2. 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个日历日);

3. 接收投标文件;

4. 抽取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5. 开标;

6. 评标。由评标专家小组审核投标人资质、评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

7. 发布预中标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

8. 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9.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 制订竞争性谈判文件;

2. 发布竞争情谈判公告(不少于7个日历日);

3. 接收投标文件;

4. 抽取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5. 开标;

6. 谈判。谈判小组审核投标人资质,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7.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8. 发布预中标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

9. 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0. 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的程序

1. 制订询价文件;

2. 发布询价采购公告(7个日历日);

3. 接收标书;

4.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

5. 评标。由询价小组审核投标人资质,根据质量、服务、报价等因素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 发布预中标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

7. 发布中标公告;

8. 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程序

1. 编制并发布邀请招标信息;

2. 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 随机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

4. 接收标书(7个日历日);

5. 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或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

6. 开标;

7. 评标:由评标专家小组评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

8. 发布预中标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

9. 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0. 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 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2. 向单一来源设备供应商发送采购邀请书;

3. 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 接收标书(发布招标公告至接收标书不少于7个日历日);

5. 定标:由评标专家小组就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进行质询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成交;

6. 发布成交预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

7. 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

8. 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协议竞价采购的程序

1. 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网发布采购信息;

2. 按系统推荐结果确定供应商;

3. 确认合同;

4. 通知供货。

第三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询价采购的程序

1. 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中心发布采购信息;

2. 按系统推荐结果确定供应商;

3. 确认合同;

4. 通知供货。

第三十三条 定点协议采购的程序

1. 确定年度定点协议单位;

2. 根据需求在年度定点协议单位内选择供应商;

3. 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现场采购的程序

1. 成立临时现场采购小组:临时现场采购小组成员由主管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人员组成;

2. 现场谈判采购;

3. 签订合同。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合同先由供应商与使用单位拟定初稿,为保证使用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使用单位需确认合同中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金额、技术和服务、合同总价等条款准确无误后,再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校内定点协议单位遴选实行一年一次,签订校内定点协议年度合同。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签约的采购项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拆分后转包。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八条  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一)物资设备到货后,30天内应及时组织验收,无故不得拖延。验收小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专家、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二)物资设备验收包含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可以同时进行;不能同时进行的,到货后,在相关各方许可下可先行进行到货验收(开箱验收)并及时办理入库报销业务;技术验收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再自行确定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

(三)无正当理由的,因延迟验收入库造成报销不及时相关费用被财政收回的不良后果由相关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同时,因未及时入库造成物资设备安全问题也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九条 验收报告书(验收单)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十条 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中标供应商需将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款的5% )打入重庆三峡学院指定账户,待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手续后向中标供应商支付100%货款。质保期满后,如使用单位未发现质量问题,按程序等额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零星采购的付款方式:原则上物资设备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负责(部门)集中采购、零星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学校采购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学校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按《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五条 主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理。

(一)擅自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及验收小组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原《重庆三峡学院关于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实施意见》即行失效。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173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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