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4-15 点击数:

三峡学院文〔2022〕号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三峡学院

2022415




重庆三峡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意见及重庆市教委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部署,切实增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应当充分认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实验实训中心、科研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落实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应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二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安全领导责任人、安全员的相关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表彰奖励、批评惩处办法。

第八条 实验室责任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应设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责任书”),二级单位应与实验室责任人或课题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安全规章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等。

第十一条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按照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安全问题现状的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最终形成安全检查和整改报告,并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验室应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设计实验)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实训中心。事故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分类分级,并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应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在学校化学品采购平台上统一购买,加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定期盘库。

第十八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以及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需要管制的化学品,购置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与归口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通过易制毒化学品服务平台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报公安机关批准及购买。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持证上岗。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按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实验室使用的气瓶等压力容器应配有安全标识牌,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应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及时在化学品系统申请回收,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并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四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安全员应当了解实验室楼层、楼宇的水路总阀、电路总开关位置。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及时报修更换。二级单位应联系后勤处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新增用电容量应报基建处、后勤处进行专业评估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标明实验室安全等级、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人、危险源、防护要求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表和安全值日表。卫生值日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安全值日应确保实验过程中不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设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加强知识能力培养。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保障实验室安全条件改善经费投入,以改善学校实验室安全集中共性问题,包括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危废物品处置处理、紧急突发安全事故处理、重点安全风险源管理、安全培训和宣传等活动。对于安全检查不达标的单位,学校将停止该单位实验室一切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为实验室安全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设施保障。对于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应当配备试剂安全柜、紧急喷淋、气瓶柜、气体泄漏报警、高温监控预警、通风设施、专项消防设施等安全装备;并且提供针对具体实验内容的眼部防护、面部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听力防护、手部防护、实验服等防护器材;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和管控。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安全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二级单位应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限期进行整改;实验室应积极响应,迅速整改,尽快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隐患彻底整改消除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对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但无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实验室关停整改、全校通报批评、约谈二级单位责任人、取消责任人评优资格、扣发单位绩效津贴等处罚。损失财产由事故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并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除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处以取消实验室事故责任人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少于两年)、进行纪律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三峡学院

2022415

附件:

重庆三峡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分级管理体系,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

. 日至 日。

二、责任目标

在责任期内,杜绝发生各种大小安全责任事故。

三、管理责任

1.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 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需求,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本单位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保证落到实处。

4. 进入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实验的人员都已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各项操作流程,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

5. 本单位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废渣或过期药品得到妥善处理,各种化学试剂和药品的管理科学、规范。

6. 本单位化学试剂库中各种化学试剂和药品存放科学、领用登记完善、有专人管理。

7. 本单位实验动物的管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要求。

8. 本单位辐射(射线)装置管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要求。

9. 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要求。

10. 本单位的各台大型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并保证安全使用。

11. 本单位已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定本单位突发事故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名单和具体联系方式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12. 各相关人员熟知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附则

1. 第一责任人如果变更,则由接任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2.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分别由本单位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

3. 其它未列明涉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相关事宜,严格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本单位实验室安全。

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级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

领导小组组长(签章):         书记:

    院长:

重庆三峡学院(盖章):         二级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22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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