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5-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三峡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各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

第四条  在重庆三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建设,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巡查督查组,代表学校巡查全校实验室,及时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跟踪复查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条  各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本单位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代表学院检查本单位实验室。

第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学科特色和风险特征,制订本室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并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校级检查、二级单位检查和实验室自查。

第八条  校级检查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包括安全巡查、专项检查、跟踪复查、督查。

(一)安全巡查

实验室安全巡查督查组负责对校内各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1次,二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季度1次,全覆盖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轮。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学校组织对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场所、危险品储存使用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督查组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相关二级单位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督查

由校领导、职能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关停实验室,直至完成整改。

第九条  二级单位检查由单位参照校级检查模式自行组织,并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验室风险特征确定具体检查形式与频次,但不能低于学校要求的检查频次。

(一)日常检查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周1次,二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1次。二级单位领导带队开展的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应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且每学期至少2次。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各相关二级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督查

由二级单位领导、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条  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自行组织。实验室安全员应每日进行实验室自查,并做好记录。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跟踪复查本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参照教育部每年最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内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危险源,及时更新实验室类别、安全风险等级及危险源清单,并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形成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校实验室安全巡查督查组巡查结果定期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隐患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实验室安全巡查督查组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过期仍不整改的,提交校督查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实验,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布。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需跟踪复查;需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整改,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关停实验室,上报保卫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自查结果应在本实验室范围内公示。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无法及时完成的整改,需制订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上报本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关停实验室,并向本单位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反馈报告

       3.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跟踪复查记录表





实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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